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6.5.1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内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或内表面光滑的其他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不宜大于15m/s。
6.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或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6.5.3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规定执行,但当金属风道为钢制风道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mm。
6.5.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需要穿过时,过墙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管道应设置温度大于7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2 排烟管道应设置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6.5.5 人防工程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5 安全疏散
-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6.1 一般规定
-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 6.4 排烟口
-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 6.6 排烟风机
- 6.7 通风、空气调节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 8 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