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8.4.1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地下商店、展览厅和健身体育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 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执行。
8.4.3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等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和第4.2.4条的规定。
8.4.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5 安全疏散
-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 8 电气
-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 8.3 灯具
-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