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消防工程师》《建造师》
编号 | GB 50140-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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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