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调试准备
4.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4.2.2 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现场部件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现场部件;
2 与模块连接的火灾警报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阀、排烟口、排烟阀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3 控制器、监控器、消防电话总机及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类设备应对配接的现场部件进行地址注册,并应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及具体设置部位录入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4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4.2.3 系统调试前,应对控制类设备进行联动编程,对控制类设备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或按键进行编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控制类设备的联动编程,并录入控制类设备中;
2 对于预设联动编程的控制类设备,应核查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是否符合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
3 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按键的编码设置;
4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控制类设备联动编程、手动控制单元编码设置记录。
4.2.4 对系统中的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施工
- 4 系统调试
- 4.1 一般规定
- 4.2 调试准备
-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 4.4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
- 4.5 消防联动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 4.6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 4.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 4.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 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
- 4.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 4.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调试
- 4.12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调试
- 4.13 防火卷帘系统调试
- 4.14 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
- 4.15 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
- 4.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
- 4.17 消火栓系统调试
- 4.18 防排烟系统调试
- 4.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 4.20 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 4.21 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调试
- 5 系统检测与验收
- 6 系统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