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建造师》

编号 GB 50193-93
名称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年版)

7 安全要求

7.0.1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7.0.2 防护区应有能在30s 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0.3 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二氧化碳喷放指示灯。

7.0.4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 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

7.0.5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7.0.6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 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7.0.7 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