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高层民用建筑
5.2.1 高层民用建筑內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5.2.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4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他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 4 特别场所
- 5 民用建筑
- 5.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 5.2 高层民用建筑
- 5.3 地下民用建筑
- 6 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