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操作与控制
6.0.1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三种控制方式;但当响应时间大于12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两种控制方式。
6.0.2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6.0.3 当系统使用传动管探测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管宜采用钢管,长度不宜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闭式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5m;
2 电气火灾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
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当采用压缩空气传动管时,应采取防止冷凝水积存的措施。
6.0.4 用于保护液化烃储罐的系统,在启动着火罐雨淋报警阀的同时,应能启动需要冷却的相邻储罐的雨淋报警阀。
6.0.5 用于保护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系统,在启动着火罐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的同时,应能启动需要冷却的相邻储罐的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
6.0.6 分段保护输送机皮带的系统,在启动起火区段的雨淋报警阀的同时,应能启动起火区段下游相邻区段的雨淋报警阀,并应能同时切断皮带输送机的电源。
6.0.7 当自动水喷雾灭火系统误动作会对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时,应采用两个独立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联锁控制;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两路相同的火灾探测器时,系统宜采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和变压器的断路器信号进行联锁控制。
6.0.8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监控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
2 监控雨淋报警阀的开启状态,监视雨淋报警阀的关闭状态;
3 监控电动或气动控制阀的开、闭状态;
4 监控主、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
6.0.9 水喷雾灭火系统供水泵的动力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2 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
3 主、备动力源全部采用柴油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