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验收
9.0.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9.0.2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供货、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9.0.3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规范表E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
2 主要系统组件和材料的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 系统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系统施工过程调试记录;
8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9.0.4 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应按本规范表D.0. 7 记录;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应按本规范表E记录;
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应按本规范表F记录。
9.0.5 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
2 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系统验收记录;
6 其他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9.0.6 系统的管道、阀门及支、吊架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中的有关规定。
9.0.7 系统水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
9.0.8 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及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9.0.9 消防水泵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核查。
2 消防水泵的引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检查。
4 当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检查。
5 自动系统的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直观检查。
9.0.10 雨淋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淋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相应雨淋报警阀动作应可靠。
3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4 水力警铃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的响度不应小于70dB(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6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手动启动装置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9.0.11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8.3.14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3 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 管墩、管道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和直观检查。
9.0.12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8.3.18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5%,总数不少于20个,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不同型号、规格的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9.0.13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9.0.14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2 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检查。
4 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9.0.15 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0.14条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水雾覆盖保护对象的情况。
检查数量:至少1个系统、1个防火区或1个保护对象。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检查。
9.0.16 系统验收应按本规范表F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9.0.16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和轻微缺陷项;
2 当无严重缺陷项、重要缺陷项不多于2项,且重要缺陷项与轻微缺陷项之和不多于6项时,可判定系统验收为合格;其他情况,应判定为不合格。
9.0.17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9.0.5条列出的文件资料。